国际法(实际是区际法)的编纂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马卡洛夫最喜欢的便是《战争与和平法》这一部著作,从此自己的偶像便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
有一说一,这名字挺霸气的,不过倚“老”卖老确实有点让人啼笑皆非。
在“国际法”之中,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让它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补充和辅助的地位。
编纂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民间的非官方编纂,比如说马卡洛夫的批注,另一种是官方编纂。
现在最重要的官方编纂机构是联合国组织,各区和平联合网——Unite—area Net,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是便是UN国际法委员会。
区,像是邦联一样具有主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自身固有的,独立性让奥林匹斯不敢完全放开式地为所欲为。
各区构成的组织是区级但却不是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成员区通过协议赋予的。
自各区文明发生磁撞以来,科佐现代文化建设即无可避免地担负起双重使命——梳理和探究各区文明的根源及脉络,已成为奥林匹斯政府机构理解并提升自牙要义的借镜。
同时还要整理和传承奥林匹斯的传统,毕竟,直辖区的少之又少不得已让自己做出让步,这便是人们实现井弘扬自身价值的根本——
这两个任务的交汇,才是塑造现代奥林匹斯之精神品格的必由之路。
闲来无事的话,马卡洛夫总喜欢看栏目组《世纪前沿》的重播,赶不上的现场转播永远着重关注二战以来全科佐大陆范围内,对于各区学术思想的重要论题与最新进展,展示各学科领域的新近成果和当代文化思潮演化的各种向度。
同时还有《袖珍经典》,模仿着旧世的《百家讲坛》,以相对简约的形式,收录名家大师们在战争问题上风格独具特色的经典作品,阴幽发微,意趣兼得。
从这个层次上讲,区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具有派生性——制定新的“国内法”,赋予条约规则以科佐大陆内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使条约规则在大陆内予以适用——这种方式,才是真正的“转化”,而不是宅男看着给自己的小兄弟助兴的TS系列变态影像。
遵循现代人文教育和公民教育的理念,乘承“通达民情,化育人心的传统教育精神,科佐电视台的《大学经典》依据各区文明传统的知识谱录及其价值内涵,将人类历史上具有人文内涵的经典作品编辑成为大学教育的基础读本,应时代所需,顺时势所趋,为塑造现代科佐青少年该拥有的人文素养、公民意识和大陆精神倾力尽心。
科佐中央台的《开放人文》旨在提供全景式的人文阅读平台,从文学、历史、艺术、科学等多个面向调动读者的阅读愉悦,寓学于乐,寓乐于心,为广大读者陶冶心性,培植情操。
于是乎,马卡洛夫也开始引经据典:“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
温古知今,止于至善,是人类得以理解生命价值的人文情怀,亦是文明得以传承和发展的精神契机——
《论自由》是雷蒙·阿隆著作最多产时期的作品。在这里,阿隆受到演讲的特殊文学体裁的激励,以一种颇具个人风格和哲学的形式来讨论现代社会学的性质和在现代社会中可能的政治选择。
当然,可能永远都只是可能,马卡洛夫叹了一口气。
《论自由》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描述当代各种制度或理解各区之间关系的逻辑,而且在于讨论在政治舞台上相互对抗的区团体所依据的原则,在这里,自由--或诸自由一的问题显然与此相关,这是因为这个问题,永远都是战后的争论中心。
更为深刻的是因为自由和“解放”的要求看来为所有的现代理想所共有。为了澄清这些争论,阿隆决定从两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和伟大的先驱之间的对比着手。
在阿隆看来,托克维尔和先驱都是“社会学”这一空中楼阁的奠基人一一讨论涉及自由的政治和社会条件。尽管讨论涉及历史哲学的最普遍和最深刻的问题,但是,阿隆不局限于《论科佐大陆的民主》的作者和《资本论》的作者之间的对话,甚至也不局限于东方区和西方区之间的冲突或民主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之间的争论——
相反的,秉承着International Licensing Agreement的原则,他循序渐进地讨论60年代的主要政治和社会问题,从民主制度到约定俗成的变化。
商人习惯法是大陆西方中世纪发展而成的一套商业惯例法,调整着特殊地方的特殊人群的法律,与当时的当地法、封建法、皇家法、教会法等分列,其中以海商法最为发达。
其特征在于跨区性,商人习惯,由商人自己执行,程序简单方便,强调公平。而在中世纪以后,商人法逐渐成为各区法律的一部分。
各区之间统一私法协会,于旧世历1926年成立,是独立的政府间区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区和各区集团之间的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并制定可能会逐步为各个不同分区所接受的私法的统一规则。
公约一经成员分区签署即立即适用,除公约外,该协会还制定示范法、各种建议、行动守则和标准合同等。
该协会制定的主要公约有:《关于区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区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区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
该协会修订的《区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区际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谓“分崩离析也是一种美感”,古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其中包括万民法和市民法。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放在科佐当下是各区人民共同适用的法律,用以调整市民与非市民之间以及不同区籍的人和无区籍人之间的关系,即适用于外区人与外区人、外区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在有的法学著作中,万民法被认为是调整区与区之间关系的典礼。
说到区际经济法的主权原则……马卡洛夫想了半天,只憋出一句“各区经济主权这一原则”,这个原则可以从绝对性和相对性两个方面去理解,各区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无疑享有全面的管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资源的经营和经济活动的进行没有外区的参与,也并不意味着区政府可以无偿地取得属于私人(包括外区人)的财产。
如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成为科佐经济趋同化发展的主题——区际惯例的性质
区际惯例具有约定俗成性,可以是成文的,也可是不成文的,(尽管现在多表现为成文的)。
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来自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来自于区内法对其的认可。
它可以起到补充当事人的约定、区内法的作用,但不能替代区内法的规定。
在国际惯例、国际公约与当事人约定之间来回跳跃,祈求着自己不踩到红线。
就区际货物买卖合同而言,或一般性的商事合同而言,除区内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国际惯例、区际公约和区内法。
《UN区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无其他约定时默示适用的软法特性。区际惯例则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作用——
绕来绕去还是区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区际法院的判决的价值问题。
法院判决可以成为法律渊源之一,对于区际经济法来说也是如此。具体到区际法院的判决,从特定判决来说,无疑它不能对非本案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他们施加执行判决的义务,但从整个区际法院的判决来说,它们在逐渐发展着区际法的相关规则,当然影响着以后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