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齐乐便面怼了他的老师,他的这位老师真的做的都不是人干的事,听了只不过想吹一吹他写的小说有多牛逼然后.::::::::::::::::就被老师无情的喊停。
然后去了就想加一些人,然后帮忙邀到群里,只不过最后也邀了几个,没有几个人乐意,然后就不再这样做了。
至于那个老师就倒了八辈子血霉了。
齐乐申请了好几个律师关于老师方面的恶意整蛊他。然后就让它做成老师,翻不了身。
教师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如下: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的传统教育历来主张师道尊严,老师对于学生而言是绝对的权威,老师的话对于学生而言要比父母的话还要重要,在那种环境下,是不可能想象教师会向学生道歉,会因为教育活动而被问责的。
现代社会是一个追求平等的社会,教师和学生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这是完全应该的。任何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教师和学生之间当然也应该如此,甚至我们的学生都应该受到更多的保护。

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些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爱护我们的孩子,就是爱护我们的未来。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却忽略了一个问题。这就是我们的老一代教育工作者经常说的一个道理,一颗小树苗要长大成才,不但要浇水、施肥,也要除虫、剪枝。我们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也可能遇到问题,这就需要教育、惩戒,甚至是惩罚。然而,我们却很难找到相关的法理依据。

这就造成了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在义务教育阶段,我们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没有有效的处理方法。甚至是造成了对生命的伤害,也只能放任自流。
这样的问题反映到学校和老师对学生的管理上,就是因为一点小事,甚至是不分对错,教师都要承担责任。学生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本来是应该对孩子的错误负有监护责任的,现在却动不动就大闹学校,甚至对老师大打出手。这使得老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有人会谴责教师不负责任,可是严格管理的后果可能是,莫名其妙的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停职处理、扣除工资,丢掉工作,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在这种让教师丧尽尊严,甚至危及安全的管理面前,教师们选择自保,也确实是情不得已。

很难想象,在学生面前需要小心翼翼,稍有不慎就要向学生道歉的老师们,能够对学生进行合理有效的教育。跪着的老师如何教出站着的学生?难道这就是我们追求的师生平等吗?难道这就是我们的家长期待的老师吗?难道这就是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教育吗?
有人会说这是危言耸听,然而现实就是这样残酷,许多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呼吁恢复工读学校的有之,建议义务教育可以开除学生对有之,义务教育可以留级、明确惩戒教育边界的呼声有之。我们确实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我们的教育了,如果教师连正常的教育权的行使都不能保证,还谈什么教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