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启七年十二月下旬。
由吏部递交名单,经过廷推选出来获准入阁的大臣有三位,分别为左都御史袁可立,礼部兼工部尚书徐光启和户部尚书毕自严。
这是朱由检和孙承宗商量之后得出来的选择,本来李邦华也在备选的名单上。
但是李邦华的资历稍微浅了一些,待今后在京营中立下功绩后,朱由检再考虑选他入阁。
按照资历和先后顺序,内阁首辅为孙承宗,次辅为李国木普,辅臣袁可立,辅臣毕自严,辅臣徐光启。
袁可立是万历十七年的进士,资历最老,排在二人前头
毕自严是万历二十年的进士,比徐光启要早十二年,所以在同时入阁的情况下,毕自严是排在徐光启前面的。
严格来说,都御史和户部尚书这些几乎都是不入阁的,朱由检打破了这样的规矩。
不过有吏部尚书孙承宗的例子摆在前头,朝官敢于正面硬刚反对的也不多。
徐光启在入阁后卸掉了工部尚书的职位,由工部侍郎毕懋康进本部尚书。
对于这个结果,苦心谋划的东林党人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什么好处也没有捞着。
对于这样的结果,他们自然很不满。
但由于都察院的主官袁可立也获得入阁,敢于上疏弹劾这不符合规矩的御史并不多,哪怕是东林党的也不例外。
毕竟他们想要获得升迁的话,得罪自己顶头上司是非常愚蠢的行为。
况且这是由吏部尚书孙承宗提交上去的名单,再过一年就是京察,御史们得好好掂量这件事情的后果。
袁可立入阁,对于下面的御史来说这算是一个好消息,这意味着以后都察院的话语权能够更大一些。
新入阁的这三位都是之前由朱由检下诏起复并委以重用的,如此一来,内阁全是“皇党”的说法悄悄在朝堂内散播开来。
对于这个说法,朱由检感到很满意,因为这意味着是一个很明显的信号。
只要是紧跟随皇帝步伐的官员,就一定能够获得升迁。
内阁新班子成立后,很快便颁布了新的政策。
具体是之前朱由检和孙承宗等人商议过的改革方案,后面又持续完善了一些。
首先是由吏部公布的,即将对各级官员实施“考成法”。
上至内阁,下至不入流的胥吏,全部都有考核的要求。
部堂的京官主要以行政办事效率高低为主要考核标准,另外再参考其个人是否有违法违规的表现。
入京办事的地方官员可以对京官进行匿名投票评分,分为称职、一般和不称职三等。
若是京官“不称职”的评分太多,将会受到严惩。
而地方官员的考核,则以粮食、器物的生产总量为考核标准,并且需要参考当地百姓的生活水平。
胥吏则主要是考核其的办事能力,优异者可以获得破格升迁。
至于在京的部堂和地方布政使之类的大员,实行的是连带责任制。
根据他们分管的部门,他们的考核结果与属下的表现挂钩。
第二个则是拆分了都察院,其中一部分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合并成立新的部门,叫做监察院,另外一部分与大理寺合并成立法院。
两院各设院长一名,正二品;副院长两名,正三品。
下属有十五司,对应两京十三省,设司长一名,正五品,副司长两名,正六品。
司下面设科,科的数目不定,根据管理区域事务的多寡而设立。
每科设科长一名,正七品,副科长两名,从七品,科员无定额,正八品。
监察院的职能是负责考评官员的表现和调查官员的犯法情况,基本上取消了原先的都察院弹劾纠察的职能,一切以事实调查为主。
今后吏部只负责选官,考核的事情交由监察院。
法院则是负责审判各种违法案件并对其定罪,包括复核两京十三省的各种刑法案件。
刑部的这一部分职能被合并到了法院这里,今后刑部主要负责督促各省维持治安,打击各种犯罪行为。
监察院的院长由原来的左都御史袁可立担任。
法院院长则是右都御史曹于汴担任。
在都察院的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群体中,剧烈反对这件事情的人不多。
一个原因在于,他们在合并后的新部门获得了升迁之外,还因为朱由检下发了谕旨,敢于阻挠改革的人一律罢免。
被朱由检连续整治了几次之后,头铁的言官已经是属于极少数了。
朱由检拆分言官队伍的目的在于,减少原先的乱象。
在这次合并成立新部门之后,言官再想像以前那样随意攀咬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监察院和法院都是要求讲事实证据的。
户部也有大动作,宣布参照通州改革的方式,开始对两京十三省内的所有商贸活动征收商税。
开放在天津、上海、泉州、广州四地的市舶司,所有进出口的贸易都需要向市舶司报备,并且缴纳商税,不然一律视为走私非法经营,抓到将给予严惩。
其余还有诸如打击贩卖私盐,将盐引的发行权收归户部,其余无论是宗藩、还是大臣,一律不许贩卖盐引等措施。
另外一个则是将从新征收的商税拿出一部分,用以提高所有官员的俸禄,不再发放禄米,一律发放银钱。
具体如下:正一品,月俸二百两。从一品,月俸一百八十两。正二品,月俸一百六十两。从二品,月俸一百五十两。正三品,月俸一百二十两。从三品,月俸一百一十两。正四品,月俸一百两。从四品,月俸八十两。正五品,月俸六十两。从五品,月俸五十两。正六品,月俸四十两。从六品,月俸三十五两。正七品,月俸三十两。从七品,月俸二十两。正八品,月俸十五两。从八品,月俸十两。正九品,月俸八两。从九品,月俸五两。未入流,月俸三两。
另外如果每年考评优异,将会有额外的俸禄奖赏。
在这样的基础上,监察院和法院将联手严肃整治各种贪腐行为,贪腐在二百两到五百两之间,一律降职处罚,五百两以上一律免职,一千两以上处于死刑。
所有的这一切改革,将在崇祯元年的元旦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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