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到了家铭二审的日子。早上9点30,离开庭还有半小时,法院门外堵着一大片记者,杨董夫妇和他们的辩护律师在保安的护送下来势汹汹走入法院。而家铭父母带着口罩在林韧颖和赵鑫陪同下入座旁听席。
就在开庭前几分钟,家铭被两位司法警察押送上法庭,看他瘦如柴骨的身躯和奄奄一息的身影,家铭父母偷偷抹了眼泪,小颖也揪心地希望快点救他出来。
法院的大挂钟划过10点整,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和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终于宣布开庭。核实被告身份,告知被告人的权利后,书记员又将一审刑事判决书当庭朗读:
SH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家铭和被害人杨蓉蓉为夫妻关系,被害人杨蓉蓉在2016年11月25日入住SH市XX三甲医院VIP病房,并于2017年3月30日被送入ICU后一直昏迷不醒,救治期间通过营养液和呼吸器维持生命,被认定为脑死亡。2017年7月7日下午孙家铭在杨蓉蓉所在病房里,乘无人之际,拔去被害人氧气管。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见脑血管畸形(小脑与脑桥、第三脑室交界部位)伴破裂出血,医生当场宣布死亡。由于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公安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因被告拔去被害人抢呼吸器的管道,导致其呼吸停止从而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判处被告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审判长询问问家铭是否认可上述事实,得到肯定的回答后,又让公诉人向法庭陈述抗诉理由。公诉人是杨董的代理律师,他坐在杨董旁边,拿出抗诉书严肃地进行朗读:
审判长以及各位合议庭成员,我方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使用缓刑,其产生的社会效果不佳并且给社会舆论导向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被害人杨蓉蓉死前虽然被认定为脑死亡状态,但脑死亡没有被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认可。而被告看似没有采取常见的暴力的方式,但他拔去被害人氧气管的行为,依旧表现出他主观恶性,原因为他面对的是无任何反抗之力的病人。他的行为性质不是消极的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而是积极的杀人行为。
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分析,被告在其妻子病重垂危、急需救助之时,本应念夫妻之情谊,挽生命于将倾。可他却不顾岳父母的劝阻,急于甩去包袱,将妻子的生命终结。其行为不仅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也让双方亲人饱受折磨和煎熬,社会影响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能因此减轻量刑档次,对被告的量刑应该从故意杀人罪10年的起点作为基础,不予缓刑。以上是我方的抗诉理由。”
话音刚落,旁听席一片哗然,合议庭成员也忍不住小声议论。
审判长用法槌敲了敲桌面,发出提问
“肃静,被告对抗诉书指控内容和认定罪名是否有意见?”
“审判长,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表示有意见,我方对于指控内容表示认可,但对认定罪名和10年以上量刑不予缓刑表示不认可。”赵鑫站起身来从容应答
“下面请辩护人向法庭举证。”
“我想请专家辅助人蔡教授上庭作证,他是XX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XX医学院法医鉴定专家,他将解释被害人杨蓉蓉在被拔管前已确定为脑死亡。”
蔡教授被传上庭,核实身份后,赵鑫开始向他提问
“蔡教授,请您向法庭解释一下被害人杨蓉蓉在被拔管之前的身体状况。”
“通过被害人所在医院提供的病历材料,根据卫生部2003年脑死亡标准草案,可以确认被害人在拔管前,至少有三个月一直处于脑死亡状态。”
“请问蔡教授,如果被告没有拔去被害人氧气管,是否能康复并清醒过来?”
“不能,杨蓉蓉中枢损害严重,脑功能全部丧失,不可能恢复,心跳消失只是迟早的问题,可以认定其脑死亡甚至死亡。”
“那么通俗一点讲,即使被告没有拔去被害人的氧气管,被害人也不会康复,反而因为病情恶化会导致心跳完全消失从而死亡。”
“可以这么理解。”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公诉人是否有问题?”杨董的辩护律师听完赵鑫和蔡教授的对话,立刻发出提问。
“有,请问蔡教授,被害人确定脑死亡后是否还有心跳。”
“是的,有心跳。”
“脑死亡的标准,卫生部并未实施,也没有被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认可。也就是被害人虽然被认定脑死亡但不代表死亡,是不是蔡教授?”
“是的”
“以目前的临床死亡标准,即心跳死、呼吸死来说,被害人杨蓉蓉被拔管前,并未死亡,是因为被告拔去氧气管才导致杨蓉蓉无法呼吸从而停止心跳,最终死亡。是不是蔡教授?”
“是的”
“审判长,我的问题也问完了。”
“被告对上述专家辅助人的话有无异议。”
“无异议”
“专家辅助人可以退庭,公诉人是否需要向法庭举证。”蔡教授走下台后,杨董的代理律师继续提出申诉。
“审判长,被害人所在医院提供被害人死后捐赠器官的受捐人名单,其中有一位林姓女子在被告拔去被害人氧气管前一个小时被送进该医院,当时这位女子被刺数刀,伤及肺腑,急需器官移植手术。根据医院视频和医生口供,证明被告当天完全知晓该女子的伤势情况。而这位女子和被告不仅认识,而且关系暧昧,我想请被害人父亲杨某上庭作证。”
原告律师的这番言辞引起法庭一片哗然,台下的听众开始窃窃私语,纷纷将目光投向家铭父母,坐在他们身旁的林韧颖更是无地自容,她将手臂掐出血印,想麻痹对外界的感知,可仍觉得一阵恶心。法官再次敲打棒槌要求肃静
“请公诉方证人上庭作证。”听到传讯,杨董事长缓缓走上证人席
“请您表述一下被告和受捐人林姓女子的关系。”
“在去年11月份这位林小姐因受贿罪被公司调查逃至国外。而被告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我撤销公司对她起诉,并发文还她清白让她复职。”
“后来您怎么做的。”
“我答应他,但交换条件他必须和我女儿结婚,当时我女儿还没有昏迷,但情况已经不容乐观,和被告结婚是她唯一的心愿,所以在他们领完结婚证,我履行承诺承诺,不仅撤销对林小姐的起诉还让她升职加薪,在她事业上给予很大的帮助。”
“所以您的意思是被告和您女儿结婚纯粹是为了帮助受捐人林小姐,是吗?”
“是的,我认识被告5年,他从来没有开口求我,也一直不愿与我女儿结婚,可这次为了一个女人居然什么都愿意做,我不相信他们俩是清白。”说到这里,杨董激动地紧紧抓住证人席前的门栏,又深吸一口气,努力冷静下来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被告辩护律师是否需要提问?”
“有,刚刚您说林小姐因受贿罪被公司起诉,而您为了让被告和您女儿结婚才帮她撤诉,那您知不知道她也是被冤枉和陷害。”赵鑫猜到杨董会用此事做文章,立刻转移大众的注意力
“这我怎么知道,如果是冤枉的干嘛要逃到国外?”
“您的意思她的确收受贿赂违反公司规定,而您最后又帮她脱罪,那您岂不是也徇私枉法,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包庇她。”
“你?”杨董事长被赵鑫反问得哑口无言
“审判长,辩方律师问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辩方律师,请询问与本案相关的问题。”
“审判长,杨先生所谓的受贿罪,在经过警方的核实后证明林小姐是被冤枉的,并且根据两名罪犯的口供中提到,他们曾经一起就职于毅恒公司,因为利益纠纷,才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陷害林小姐。所以被告在得知林小姐被冤枉后出于同事之间的友谊以及对正义的弘扬,他向未来的岳父寻求帮忙这也是很合乎情理。至于说关系暧昧,完全是无稽之谈。被告手机的通讯记录可以证明近一年内跟林小姐几乎没有通话和短信,还有被告和被害人刚回国没多久,被害人就住进院,直到到她死亡,被告几乎每天从早到晚上都陪在她身边,这点医院的视频录像可以证明,那我想请问杨董,没有接触和联络的关系怎么就被称为暧昧了呢?”
“被告为了她把我女儿害死,这关系还不暧昧。”说话间杨董太阳穴的青筋暴起,全身颤抖,恨不得冲到家铭面前将他碎尸万断。
“审判长和各位议合庭成员,我问完了。但我要求呈上被害人杨蓉蓉在被宣判脑死亡之前从2015年7月到2017年2月亲笔写的日记原件。”
“这不可能,我女儿的日记都在我家里,这些一定是伪造的。”杨董激动地站起来大声叱喝
“肃静,请证人退庭不要影响法庭纪律!”
“审判长和各位议合庭成员,在这些日记中其中有4篇提到被害人认为失去意识后长期处于昏迷的状态是一种毫无尊严的生存方式,她明确表达如果未来脑死亡,希望被告作为她的丈夫能为她选择安乐死并捐献器官给需要的人,分别是2015年10月10日,2016年3月2日,2016年8月18日,11月25日提起相关内容,也就是说被告作为监护人是为了完成妻子的遗愿才选择拔管结束被害人生命,并非公诉方认为有目的的故意杀人。审判长,我已向法院申请笔记鉴定,证明这些日记确实由被害人杨蓉蓉亲笔所写,预计还需要5天才能出结果。”
“公诉人是否有问题?”
“请问你们是怎么得到日记的,据我所知,日记一直在我的当事人家里,如果未曾经得他们允许擅自将日记作为呈堂证供那就是偷窃。非法所得物证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这些日记是被害人杨蓉蓉在昏迷前交给她的婆婆也就是被告的母亲朱女士,我想请第二位证人朱女士上庭。”
赵鑫在二审前单独和家铭妈妈商议过此事,为了让日记作为有效证据呈上法庭,也为了是日后不牵连小颖盗窃日记,两人决定铤而走险上,编排了关于日记合法来源的谎言来应对原告律师的质疑。
“请辩方证人朱女士上庭作证。”听到被法庭转唤,小颖、家铭和家铭爸爸满脸惊讶看着即将出庭作证的家铭妈妈。谁也没想到她早有准备,镇定自若地走入证人席,同样核实身份后,赵鑫背对着法官小心问道
“朱女士,请您简述这些日记的由来。”
‘在2017年月1月的某天,是我儿媳杨蓉蓉的生日,那天晚上我去看她,就在我要走时,她把这些日记交给我,让我帮她带回家收起来,她担心昏迷后把日记落在医院所以提前委托我。”
“你从医院把日记带回出来后放在哪里?”
“因为那天从医院出来比较晚,所以直接带回了我家。”
“你撒谎,我女儿的日记明明是我帮她带回家的,一直放在我家里。”这次换杨夫人激动地站起来向证人席怒吼
“肃静,如果再有喧华,责令退出法庭,辩护律师继续。“
“朱女士,你家地址是?”
“浦东永泰路三林新村9号101室。”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公诉人是否有问题?”
“有,朱女士,请问被害人将日记交给你的时候周围有旁人吗?”
“没有”
“被害人父母和被告以及您丈夫都不在现场吗?”
“是的,医院有规定,晚上病房的来访者一般不能超过两个,那天晚上只有我和被告在病房里陪伴蓉蓉,我儿子被护士叫出去,蓉蓉把日记给了我,我放入包里等被告回来后我就离开,他并不知道此事。”
“被害人为什么不把日记交给她的父母保管而是交给您呢,这不符合逻辑。”
“我想她是希望我能转交给我儿子,而且她的父母从来都不喜欢我儿子,这么多年无论家铭怎么做他们连一个笑脸都没有。”
“你儿子杀了我女儿,还要我们给他笑脸,我看你们真的是不要脸。”杨夫人像发疯般的从听证席上跑了出来,最后被杨董事长和工作人员拦住才没冲上法庭。
“朱女士,如果日记真的在您这,那为什么一审的时候,您不拿出来。”
“之前的辩护律师没有提到过这事,我不知道日记能作为证据。”
“如果您在法庭上作伪证是犯法,您确定您说的是真话。”
“确定。”
“审判长我问完了。”
“证人可以退庭。”家铭妈妈低着头盯着地板回到原来的座位上。
“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请双方进行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我方认为生命是可贵的,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没有人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无论是男女老少,是正常人还是一个濒临死亡的病人都有活下去的权力。而被告在未经被害人父母以及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了一己之私,对妻子做出剥夺其生命的残忍决定,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其主观是恶意的,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上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脑死亡目前只是一个医学理论概念,在司法中尚属于空白,所以并不能因此而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以上是我方的公诉意见。”
“辩护人请发表辩护意见。”
“根据权威的专家分析,被害人的脑死亡是不可逆转的,也就是说无论被告是否拔管都对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没有实质的影响。而被告和被害人认识数余年,在日记中提到在她生命的最后一程,被告牺牲其自己的生活,全心全意陪伴她爱护她,直到被害人完全失去意识和思维。为了完成妻子遗愿,被告才做出结束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为此被告十分痛苦。鉴于被告的行为对社会并无危害,恳请法庭能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以上是我方的公诉意见。”
“经过法庭辩论,本庭对双方的观点了解清楚,并由本案书记员记录在案,本庭将在已查明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请控辩双方将证据提交书记员和法警,将被告带下。法庭审理结束,现在休庭。”
由于杨蓉蓉的日记还需要5天的时间进行笔记鉴定,所以当天并没有宣布审判结果,为此杨董夫妇愤怒离开法院,而小颖一行人在煎熬中等待,祈祷维持原判的结果。
在休庭后的第7天,法院将判决书邮寄到赵鑫的事务所,林韧颖和两位老人忐忑地看着寄来的快递,最后决定还是由赵律师来宣布结果。他拆开纸袋,快速地阅读后笑着告诉大家,二审维持了原判:缓刑三年,也就是说家铭不用坐牢。听到这个好消息后,小颖和家铭父母相拥而泣。
“这是好事,大家不要哭了,判决书上说明天上午10点将释放被告,我明天还有点事,就不陪你们去了。”赵鑫为他们感到高兴,但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既然使命已完成,他便不愿与客户再有多过牵扯。
“谢谢您,赵律师,明天我会陪叔叔阿姨去看守所接人,这次真是多亏您,家铭才不用坐牢。”听闻小颖感谢,两位老人也同样诚恳鞠躬。赵鑫连忙扶起两位老人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都是我应该的做,而且你们三人也帮了不少忙。希望这件事到此结束了。”
四人就此告别,只可惜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