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12月15号不远了,梅西亚没什么心情去俱乐部,所以就关心起来了这个。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事情的起因,为什么会出现。
1990年夏天,效力于比甲RFC列日队的中场球员让·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在赛季末同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俱乐部准备将其年薪削减60%,因此博斯曼希望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俱乐部。
但当时敦刻尔克无力支付列日俱乐部开出的高额转会费,导致转会泡汤。
在旧有转会体制下,即使球员合同到期,别的俱乐部要招入他,也必须向球员的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才能成行。
在接受了法律咨询后,博斯曼在当年8月份将列日队和比利时足协告上法庭;11月,比利时一家地方法院裁定博斯曼转会合法,比利时足协败诉;半年后,比利时上诉法庭裁定驳回上诉;1992年1月,博斯曼向政府申请失业救济被拒,一怒之下将官司打到位于荷兰海牙的欧盟法院,索赔100万美元,理由是俱乐部不放自己转会违反了欧盟“关于欧盟各国公民有权自由选择居住地和自由择业”的《罗马条约》。
博斯曼同时要求欧盟责令欧足联放开对非欧盟球员的限制,因为这种限制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种族歧视。
欧盟法院于1995年12月15日作出了有利于博斯曼的裁决。
法则内容
合同期限
俱乐部和球员最长的合同为期5年
二十八岁以下球员
二十八岁以下球员(不包括二十八岁)自从签定合同的当日内合同三年受到保护,之后两年可随时接受其它俱乐部的出价,而这时他一旦答应加盟新球队,那么新球队将支付一个相当于他剩余合同上的工资作为赔偿
二十八岁以上球员
二十八岁(包括)以上球员的相应的保护期为两年
而所有合同的最后半年属于合同结束阶段,任何俱乐部只要能够给出该球员满意的合同,那该球员将可以在合同最后半年结束之后自由转会去新的俱乐部而新俱乐部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给原俱乐部
这是合同上的一点说明
还有关于欧洲十六岁以下青训合同
合同只能一年一签,并且可以自由转会去其它俱乐部,而新俱乐部则要支付给原俱乐部一笔赔偿金,以鼓励青训培养。
“博斯曼法案”法认可有欧洲联盟公民资格的足球运动员,在与俱乐部合同期满之后,有权在不支付任何转会费的情况下到欧盟另外任何国家踢球;其次,有欧洲联盟公民身份的运动员在欧洲联盟任何地方踢球时,有关“外国运动员限制”的规定予以废除。这项法案的出台,欧盟范围内的球员开始加速流动,有效的保护了球员的切身利益。
这个东西出来后,球员高兴坏了,但是俱乐部却都不是很爽,但没办法只能接受。
纷纷扰扰的博思曼过去后,生活还得继续,时间来到了2月份。
曼城的球迷已经对球队不报任何希望了,现在基本上都没什么人去看了,输的有点太多了,输球没关系但是也别输人啊。
他们倒好,一看要输球了,就开始在场上散步,一点也没有想着翻盘了事情,似乎满脸都是,我认了。
看着太可气了,都有人去举报说曼城对待比赛不尊重等等。
梅西亚没去管,现在是他们表现的越不好,下个赛季梅西亚才能有充足的理由下狠手,正愁用什么理由呢,这不就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