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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章 笔迹那些个事儿

我回来时她却走了 荒山地 5000 2024-07-09 17:39

  笔迹?

  最近,向北遇上了笔迹的那些个事儿。

  而关于笔迹的那些个事儿,向北这辈子活到目前,也仅仅是在眼目前有了“恋上了”而耿耿于怀的感觉,然后对“笔迹”,特别是对“别的什么人做了什么假,而盗用了他的签名在上面,然后怎么样怎么样”一事上了心。

  之前,他是不曾留意到笔迹的,特别是不曾留意他自个儿的笔迹。

  他哪里会想到他自己的签名会成为别的什么人拿去照着签了然后做他的文章,正如他不曾料到站队那样的斗争会落到他的头上,即便是“在思想上被整得遍体鳞伤之后,他也依然认为那是一小搓人的使坏,而不是大环境出了问题”。

  他说:

  第一次出现笔迹的事情,是他对盖章处有认定是他亲笔批写了“同意”二字的怀疑,或许那“同意”二字跟他平时或同时期签批的很像,但是他觉得那不是他的签批习惯,因为在签字上一贯洒脱、写意和格局打得开的他绝没有、也不会签批那么小的袖珍版的“同意”二字。

  于是,他否定,他要求开展笔迹鉴定。虽然到了最后还是没有人鸟他和他也没有在这个小的细节上去做过多的纠缠,而去着力大的方面去了。但,他一直以来也不曾更改过他对之持否定意见和他要求对之开展笔迹鉴定的意见和想法。

  第二次出现笔迹的事情,是他对冒岀来的谈话记录的认知。

  谈话,是要有机缘的,是要平日里能谈得来的。他对谈话的理解是这样的,向北他跟人聊到这个事的时候也是那样说。

  他说:一是他和他之间谈话的机缘是极难有的,特别是他们之间点对点地交谈。所以,当调查组的人问他们之间有没有过谈话的时候,他说有。因为,他们之间在办公室里像样的谈话就只有那么一次,他怎么能不记得,又不是多得记不起来了是哪一次?

  所以,当他被问到谈话记录上的签名是不是他签的时候,他先是想到“印象里,他们之间的谈话只是口头上寒暄、客套和那寒暄客套背后实质意义上的提醒和要求,根本就没见过有什么谈话记录,即便旁边有一个人“陪着”,但那也全程未曾动过纸笔的呀。所以,当他准备否认的时候,当被继续问到“你就说这个签名像不像吧”的时候,他在“抓大放小”“好汉不吃眼前亏”和“不要在枝节问题上去太较真和浪费太多精力”思维的左右下,他轻率地认可了“说像”。因为,他觉得他认不认,特别是认了,也不能在关键问题上就一定可以彻底地影响到他,而去定了他什么罪。因为,他一直觉得在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思维定视下,假的就是假的,而且编假只会编出更多的假来,而浑然不知“步步为营”的贬义和“请君入瓮”的目的,自然是先设好“营”和置好“瓮”的每一步,再然后,如果每一步都成了,即便那每一步是编出来的,你也只能是去承受那“营”那“瓮”想要给到你的后果。

  二是他们之间是话不投机的。而且,他也一直不喜欢他。

  他不喜欢那个人从兜里每每掏出来的香烟都是售价封了顶的那种。他不喜欢那个人管着别的人不要怎么样怎么样,自己却经常性地在喝得醉醺醺的情况下去自以为是的呦喝着别人……

  他记得有一次,在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那个人按照上司的安排来督办各位手里头第二天必须得拿出去迎客的东西。当时的情况,照例来说应该得郑重其事吧,可那个人却躺坐在大办公室里的老板椅上,醉醺醺的,扯着红得像猪肝色一样的脸,变本加厉地要求这个人应该怎么样、那个人必须马上到……虽然那个人嘴里吐出来的要求谁、谁、谁干的那些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在帮他,因为他是那次事务的总召集人和指挥长。但是,他却从心底里十分讨厌那个人的作派,而且他也没有陪着,甚至是等着那个人离开后再离开,而先前愤愤地方没去打一声招呼便撤退回公寓睡大觉去了。毕竟有“磨刀不误砍柴工”之古训和确实是到了该睡觉的时候了。

  睡觉去了?睡得着,是因为他有胜算,即便是离了那个人的指手划脚,他负责的那项系统性的众多部门参与的工作,也定能在第二天的迎检工作中保证不出差错,而且不去接受那个人在醉醺醺情况下的瞎折腾,其效果还能更好些。

  只是?当时,他若能把那个人醉醺醺的高高在上的……模样拍个照,或者留存个小视频,就不会去由着那个人后来偏个假的谈话,来一步一步的套弄了他,而很容易地就能达到让那个人停下来而或放弃之功效。

  当然喽,没有留存,也怪不得别人,得怪他自己脑子里的那个“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的后半句“害人之心不可有”的传统观念在作祟。

  总之,他和那个人之间的谈话,特别是他们两个人之间面对面的交谈,真的是显得特别的屈指可数了,屈指可数到他都不需要去屈指就能记得起他们两个人面对面的谈话有且只有一次。

  而造成有且只有一次的境地,有他没有给那个人机会的原因,有他不愿意跟那个人相处的原因,有他自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会落到那个人的那所谓的“一亩三分地里”去的原因……

  本来,有个人给他提了个醒,建议他给那个人买两条烟,去“赏他”,因为大家都知道那个人好那个烟,包括后来他从别人口中得知的那个人还有好“茅台”的那个德行。

  事实上,那的确算得上是一个他可以和那个人就此展开多沟通、常走动的机会,但是他却因为不屑为之而让那个人给他造了一次他找他谈话的用来算作是处分的进而去认定他是因为规避调查才退回财物的书面式的诫勉谈话。

  之所以言那个人给他造了一次,是因为到了后来,特别是到了他重获自由之后,他才晓得在他的身上有两个谈话,而造的这个书面的诫勉谈话绝非是他一直理解为的那个真实存在的发生在6月的口头上的谈话。

  面对摆在桌子上的谈话记录,他书写声明:“签名”非他签,“记录”也非记录人的记录,而要求开展笔迹鉴定。

  面对后一个谈话的时间是8月28日,他拿出了自己出差在外而不在谈话现场的意见。

  甚至,他还把自己被造的那个谈话反映到了上面。他说:

  一、谈话时(8月28日)不在现场。且有出差在外的8月28日、29日的出差报销凭证为据。

  二、谈话记录人的笔迹不对。记录人平时写的字,明眼人都知道他写得流草刚劲,而该谈话记录的笔迹字体却像是出自一位女性之手,一笔一画规整柔和。

  三、谈话处分,时隔一年零四个月后,才向他亮一下,说曾于那一年的8月28日给予过他诫勉谈话处分,实不符合相关处分之规定和人之常理常情。

  四、谈话处分,不向有关部门送达存档以取消他的年度评先选优,包括不抄送所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以敬效尤的做法,都不符合相关工作要求。

  五、对他这样的负责人给予谈话处分,不通过一级组织开会决定,当然也不符合有关程序之规定。

  六、按交办要求,5月下旬的交办,照常理来说,在2个月的办案期限内,甚至在需延长1个月即需3个月才能办结的情况下,也不应拖到8月28日后,甚至拖到当年的9月才办结上报。

  七、同一事项给予两次谈话,且间隔两个多月,实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之规定和自圆其说都圆不了的漏缺。

  后来,他为了寻得合理的解释和答复,去找了有关旁的人一般都不敢去,甚至是都害怕去的地方和人,且还弄得那些个地方的人反过来居然还怕了他。

  虽然那些地方的人,没有像造假的那个人远远地狭路见了转身便跑,但也还是找出过无数的理由,说着“此地无银三百两”之类的什么自己不在、自己在忙等等之类的话来……

  甚至到了被堵上了、避无可避、躲无可躲的地步,仍还拿“你签的字很有特点,不像是造的、假的“来搪塞……

  甚至在向北说到“谁签的字还没有他的特色来,为什么世间会出现鉴定这个事来,还不是有以假乱真之说?”时,那些个地方的人回他“要申请鉴定得自己申请”“鉴定得自己付费负责““鉴定的原材提供是那个部门而不是我们或不是我们就是在他们那里”,而把球踢过来又踢过去”让向北他到最后仍是还找不到北……

  第三次出现笔迹的事情,是庭审记录确认签字被造假之事。庭审记录确认签字这个环节是没有出现在他的面前的,因为当“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出现的时候,本身就说明了庭审确认签字还没到时候,或者说当“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出现而又未另行通知和开庭”的时候就已经说明了庭审记录确认签字这环节不会再出现了,而或被人有意识地代劳了……

  据说,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

  笔迹鉴定,最重要的鉴定内容是笔迹的同一性和笔迹的形成时间。

  笔迹的形成时间,顾名思义指的是检材(需要鉴定的材料)中的笔迹是什么时间形成的。该鉴定项目对于检材、样本(与检材进行比对的材料)、检验技术等要求非常高,鉴定结论的准确度仍不高,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所以在实践中对于该鉴定项目是不推荐进行的。

  而笔迹的同一性,指的是检材中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该鉴定项目主要依据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通过检验来寻找笔迹特征,了解行为人的书写习惯,从而判断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

  在笔迹同一性鉴定中,至关重要的就是样本,不同的样本会导致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样本分实验样本和自然样本。实验样本指的是行为人在鉴定时,现场书写的字迹样本。自然样本指定的行为人在鉴定前就书写过的字迹样本。实验样本只能代表当下的书写习惯,而且不排除有故意伪装书写习惯的可能,所以自然样本更具客观性,价值更高。

  而自然样本的提供又有些怎样的要求呢?

  首先是自然样本应确保客观真实,最好由第三方保存。

  可以是行为人的各种工作记录笔迹,也可以是有关部门保存的个人档案笔迹。只有这样的样本才能更让人信服,毕竟材料是必须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和庭审认证的。

  其次是自然样本书写时间应当与检材书写时间相近。因为,一个人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发生一定的变化。同一个人在孩童时代、青年时代、中年时代、老年时代的字迹多多少少会有一定的不同。所以提供的自然样本书写时间与检材书写时间越接近越好。

  当向北有收到“他以某某地方剥夺其最后陈述权、庭审笔录签字权、庭审程序知情权等权利为由,提请复查,因无证据予以证明,而得不到支持”的时候,有听到“复查的人曾看到庭审笔录上有他签字”的时候,有看到在那家部门保存的谈话记录和另一家部门保存的谈话记录的记录人的笔迹有着天壤之别”时候……

  别人可能觉得向北说的有假了!

  因为,连向北也都觉得他自己说的可能不是真的了。因为向北这个最清楚是怎么回事儿的人,也被弄得对“何为真、谁是假”而失去了辩别是非的能力,以致都可能真假难辩了。

  这,可真是因抓大放小而着了那些人的套,甚至还在因为自己的新的计策和想法被那些人有知道,而在继续承受着那些人的应对之套。

  此种境况下的因为自己的马虎和自信,殊不知笔迹鉴定这个事儿本就是需要从细小处去着眼的事儿,正是自己把“小”的放掉了而可能彻底地给弄栽了。

  请君入瓮!

  请君入瓮?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则天皇后天授二年》:“或告文昌右丞周兴与丘神勣通谋,太后命来俊臣鞫之。俊臣与兴方推事对食,谓兴曰:“囚多不承,当为何法?”兴曰:“此甚易耳!取大瓮,以炭四周炙之,令囚入中,何事不承?”俊臣乃索大瓮,火围如兴法,因起谓兴曰:“有内状推兄,请兄入此瓮!”兴惶恐,叩头伏罪。

  照请君入瓮这个出处,用请君入瓮来此的这个说法,似有不妥,似对那些人之后来或许也有用处?

  不过,就眼下的情形来看,终究是因为他有了自己的马虎、“大而化之”似的不重细节之秉性和对特别需要从细小处着眼的笔迹鉴定之事的后知后觉似的认识之加持,而一步一步地着了人家的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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